辦理依據
1.《*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規定備案。

企業標準
遵循原則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
(三)符合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要求;
(四)滿足**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
(六)保證產品質量和產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產品的質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明確所使用的原輔料和添加劑。

不予備案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1、標準(包括復審確認有效或修訂),未經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負責人批準、發布的;
2、備案材料不齊全的;
3、標準發布或復審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日備案期限的;
4、不符合國家標準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中規定的標準編寫要求的。
5、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強制性標準的。
6、標準備案后,未經過標準備案部門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業標準的取消備案資格,并追究責任。

辦理機構
目前針對不同省地的企業可直接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另外在國內已有機構為了能讓更多企業順利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而開展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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